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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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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0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18年1月10日16:00点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方式于2018年1月7日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6人,实际参加董事6人,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兆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章程修正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现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同意公司使用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募集资金20,000万元为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虹光电”)进行增资,用于建设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增资金额全部计入旭虹光电的注册资本。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出的安排,同意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对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的全部669.80万元自筹资金进行置换;同意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对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的全部881.08万元自筹资金进行置换;同意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对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交易费用及中介机构费用”的1,177.23万元中的800.00万元自筹资金进行置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申请银行授信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申请银行授信总额不超过8000万元,期限一年,用途包括但不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等,公司为该笔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于2018年1月26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02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募投项目实施

 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

 一、使用募集资金增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41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7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0,110.16万元。2017年12月7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7)第105007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

 公司2018年1月10日召开第八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募集资金20,000万元为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虹光电”)进行增资,用于建设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增资金额全部计入旭虹光电的注册资本。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被增资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增资公司名称: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53484033L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住所: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177号

 注册资本:11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平板显示玻璃基板关键材料、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销售与租赁,平板显示材料相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旭虹光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旭虹光电的总资产为223,412.78万元,总负债为110,211.27万元,净资产113,201.52万元,资产负债率49.33%。2016年度旭虹光电营业收入39,966.37万元,净利润4,883.9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7年9月30日,旭虹光电的总资产为234,881.64万元,总负债为115,112.58万元,净资产119,769.06万元,资产负债率49.01%。2017年1-9月旭虹光电营业收入32,281.60万元,净利润6,567.5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是为了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的配套资金投向募投项目,以保障公司募投项目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顺利实施,有助于加快公司在曲面盖板玻璃领域的布局,提升公司光电显示领域的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更好地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旭虹光电将开设银行专户进行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商业银行与独立财务顾问将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施监管。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募集资金20,000万元为旭虹光电进行增资,用于建设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旭虹光电进行增资。

 2、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募集资金20,000万元为旭虹光电进行增资,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旭虹光电进行增资。

 3、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旭虹光电进行增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东旭光电《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其子公司增资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八届十七次监事会决议;

 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03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18年1月10日召开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350.88万元,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41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7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0,110.16万元。2017年12月7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7)第105007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本次全部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方向:

 ■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若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募投项目,则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进行置换”。

 截至2018年1月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新能源客车募投项目”)已投入自筹资金669.80万元。公司拟对先期投入新能源客车募投项目的全部自筹资金进行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发行申请文件相关内容。

 截至2018年1月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曲面玻璃募投项目”)已投入自筹资金881.08万元。公司拟对先期投入曲面玻璃募投项目的全部自筹资金进行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发行申请文件相关内容。

 截至2018年1月4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及中介机构费用”1,177.23万元。公司拟对先期投入的800.00万元自筹资金进行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发行申请文件相关内容。

 2018年1月10日,公司第八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第八届第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已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也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2,350.8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一致认为:本次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会计师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18)第105001号),认为公司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东旭光电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第八届第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 独立董事意见;

 2. 第八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3. 第八届第十七次监事会决议;

 4.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5.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0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于2018年1月10日17:00点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方式于2018年1月7日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5人,实际参加监事5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郭春林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募集资金20,000万元为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虹光电”)进行增资,用于建设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增资金额全部计入旭虹光电的注册资本。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出的安排,同意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669.8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881.0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800.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交易费用及中介机构费用”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05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8年1月10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以6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申请银行授信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虹光电”)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申请的不超过8,000万元的银行授信总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53484033L

 住所: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177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立鹏

 注册资本:11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平板显示玻璃基板关键材料、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销售与租赁,平板显示材料相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旭虹光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旭虹光电的总资产为223,412.78万元,总负债为110,211.27万元,净资产113,201.52万元,资产负债率49.33%。2016年度旭虹光电营业收入39,966.37万元,净利润4,883.9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7年9月30日,旭虹光电的总资产为234,881.64万元,总负债为115,112.58万元,净资产119,769.06万元,资产负债率49.01%。2017年1-9月旭虹光电营业收入32,281.60万元,净利润6,567.5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旭虹光电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申请的银行授信8,000万元。

 担保期限: 12个月

 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及贷款主合同签署后及时签署担保协议。

 四、董事会意见

 旭虹光电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公司2017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的资产之一,是公司布局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的核心业务平台。为了支持旭虹光电的生产及发展,增强其综合实力,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董事会同意旭虹光电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申请银行授信,并由公司为上述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406,31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总计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406,31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5%。截至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公司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0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26日 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下午15:00至2018年1月26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1月22日。

 B股股东应在2018年1月17日(即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18年1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召开及审议事项已经公司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详见2018年1月11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上述提案作为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披露。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不设总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23日17:00,请在传真件左上角注明“股东登记”字样。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1301证券部

 传 真:010-68297016 邮 编:100036

 2、现场登记时间:2018年1月23日9:00-11:00, 13:00-17:00

 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1301证券部

 电话:010-68297016 邮 编:100036

 联系人:王青飞 杨秀权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360413

 2. 投票简称:东旭投票

 3. 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本次股东大会不设总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18年1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0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41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7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01,101,556.27元。

 2017年12月7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7)第105007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在已有募集资金专户的基础上,与控股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客车”)、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分别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新增开立专项存储账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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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司、申龙客车、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和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申龙客车、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和中天国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是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为其“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公司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甲方2已在乙方徐汇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 0013 5963 3109 1014 441,截止2017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增资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并用于其“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东阳、张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四、公司、申龙客车、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和中天国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是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为其“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公司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55 0000 0011 2199 6,截止2017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增资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并用于其“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东阳、张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08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票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石集团”)通知,东旭集团、宝石集团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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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东旭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宝石集团、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持有公司股份1,247,749,8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7%。东旭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707,482,6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5%。

 二、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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