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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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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18 证券简称:蒙娜丽莎 公告编号:2018-003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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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103号)核准,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43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31.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376.4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970.3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12,406.1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12月13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2月1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7-102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西樵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已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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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培锋、吴宏兴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招商证券授权其执行查询工作的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7-102号)。

 特此公告。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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