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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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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03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2018年1月9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60万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17年11月30日。

 2、授予数量:60万股。

 3、授予人数:17人,包括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授予价格:每股10.84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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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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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2017年12月1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964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12月15日,公司实际收到17名股权激励对象缴纳的人民币6,504,0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5,904,000元。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7,810,000元,股本为人民币687,810,000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00,000股,于2018年1月9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工作,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687,210,000股增加至687,810,000股。公司控股股东伟明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项光明、王素勤、朱善玉和朱善银授予前后持股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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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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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30日,在2017年至2020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等中列支。

 经测算,本次登记完成的60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294.53万元,则2017年至2020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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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对公司最近一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九、备查文件

 1、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964号)。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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