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8年1月10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月9日(星期二)至2018年1月10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9日下午15:00至2018年1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年1月5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9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67,997,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926%。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62,872,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7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24,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0%;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3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5人,参加网络投票的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636,8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6%。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陈立英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67,997,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8,636,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刘宇华、姜蓓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月1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