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4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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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成都市双流西航港经开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公司会议室2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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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梁熹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李大明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辉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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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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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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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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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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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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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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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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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1、2、3、4需以特别决议通过,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斌、朱青垒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5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2017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12月2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7年6月21日公司上市至2017年12月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2017年12月8日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统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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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激励对象杨杰、赵海超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该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该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策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股权激励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以上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