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农商行”)起诉包括公司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在内的4名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原告潍坊农商行与被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银行”)、华创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个旧农信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农商行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晋商银行返还原告资金30,000万元、所欠利息8.07万元及逾期付款的罚息;判令被告华创证券、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个旧农信社对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因谈判、诉讼追索上述款项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1,000万元;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诉讼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子公司华创证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个旧农信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潍坊农商行支付存款本金30000万元及利息(存款期限内利息301390.41元,逾期利息以3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2、驳回潍坊农商行对被告晋商银行、被告华创证券、被告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的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5972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个旧农信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非终审判决,目前尚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