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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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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7-133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6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27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院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胜利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78,206,9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76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14,869,30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02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3,337,6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3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3,934,7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8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97,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3,337,6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367%。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议案一、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79%;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2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79%;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21%;弃权0股。

 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64,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3%;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7%;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2,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9%;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1%;弃权0股。

 议案三、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东旭集团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下述子议案均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79%;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2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79%;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21%;弃权0股。

 2、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79%;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2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79%;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21%;弃权0股。

 议案四、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东旭集团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79%;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2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79%;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21%;弃权0股。

 议案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64,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3%;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7%;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2,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9%;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1%;弃权0股。

 议案六、关于公司与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东旭集团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79%;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2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79%;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21%;弃权0股。

 议案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东旭集团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79%;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2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79%;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21%;弃权0股。

 议案八、关于为子公司东旭新能源及西藏东旭电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64,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3%;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7%;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2,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9%;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1%;弃权0股。

 议案九、关于为四川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建投信托申请融资5.4亿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64,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3%;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7%;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2,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9%;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1%;弃权0股。

 议案十、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南粤银行申请2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64,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3%;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7%;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2,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9%;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1%;弃权0股。

 议案十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汪清县振发投资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64,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3%;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7%;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2,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9%;反对1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1%;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发友、任浩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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