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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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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太极02”公司债券回售
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公告编号:临2017-061

 债券代码:122306、122347 债券简称:13太极01、13太极02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太极02”公司债券回售

 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回售代码:100942

 ● 回售简称:太极回售

 ● 回售价格:100元/张

 ● 回售申报期: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日

 ● 回售有效登记数量:163,273手

 ●回售金额:163,273,000元

 ●回售兑付日:2017年12月4日

 根据《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披露了《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3太极02”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2),并于2017年10月27日、10月28日、10月31日、11月7日分别披露了“13太极02”回售的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和回售申报情况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3、临2017-054、临2017-059、临2017-060)。投资者可在回售申报期(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日)选择将持有的“13太极02”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回售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3太极02”的回售数量为163,273手,回售金额为163,273,000元。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13太极02”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86,727手(面值为人民币86,727,000元)。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8日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证券代码:600667 公告编号:临2017-062

 债券简称:13 太极01、13太极02 债券代码:122306、122347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

 付息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2月1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2月4日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2月3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3太极02”,代码为122347。

 3、发行主体: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5年期(3+2)。

 5、发行总额:2.5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25%。本期公司债券的固定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公司已于2017年10月25日公告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公告编号:临2017-051)。

 7、计息期限:自2014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2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根据《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25%。

 2、每1手“13太极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00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25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事宜

 1、债权登记日:2017年12月1日

 3、债券付息日:2017年12月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2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2017年12月1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12月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方式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太极02”的合格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下甸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

 联系人:孙大伟

 联系电话:0510-85419120

 传真:0510-85430760

 邮编:214024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汤楠

 电话:010-59026650

 传真:010-59026604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7年付息公告》之盖章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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