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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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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6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管业”)近日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编号:ZPCG-LY-01-2038)、《供货合同》(合同编号:ZPCG-LY-01-2049),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壹亿叁仟壹佰万元整(¥131,000,000.00元)。现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合同买方: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合同卖方: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签署地点:浙江省舟山市

 合同标的:350万吨/年及400万吨/年柴油加氢项目裂化321高压管件;400万吨/年蜡油加氢裂化装置及500万吨/年渣油加氢装置,合金钢、碳钢、不锈钢高压无缝管件。

 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壹亿叁仟壹佰万元整(¥131,000,000.00元)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8个月分批交货。其中,《供货合同》(合同编号:ZPCG-LY-01-2038)2018年3月开始交货,至2018年5月交清;《供货合同》(合同编号:ZPCG-LY-01-2049)2018年4月开始交货,至2018年6月交清。

 二、交易对方情况

 1、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水荣

 注册资本:2,38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5201室(自贸试验区内)

 经营范围:石油制品炼制,化工产品及石油制品的生产、销售、储运,原油进出口贸易,石油化工原辅材料和设备及其零部件销售(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本企业的水、电销售;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技术及信息的开发、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码头装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买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买方发生类似业务。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合同买方: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合同卖方: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350万吨/年及400万吨/年柴油加氢项目裂化321高压管件;400万吨/年蜡油加氢裂化装置及500万吨/年渣油加氢装置,合金钢、碳钢、不锈钢高压无缝管件。

 3、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壹亿叁仟壹佰万元整(¥131,000,000.00元)

 4、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8个月分批交货。其中,《供货合同》(合同编号:ZPCG-LY-01-2038)2018年3月开始交货,至2018年5月交清;《供货合同》(合同编号:ZPCG-LY-01-2049)2018年4月开始交货,至2018年6月交清。

 5、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天内且卖方履行合同第1.3条约定的义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保函(等额预付款金额),以电汇的形式向卖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2)卖方在主体材料到货后30天内向买方提供证明文件及合同总价20%的收据,经买方书面确认该等主体材料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进度款。

 (3)设备到达项目现场经开箱验收合格,并开具设备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买方后30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40%。

 (4)装置开车后并签署验收证明文件后30天内或不迟于合同规定全部货物(含备件)到现场经买方书面确认之日起满18个月,以先到为准,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0%。

 (5)剩余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机械质量保证金,在设备机械保证期满后30天内或不迟于合同规定全部货物(含备件)到现场经买方书面确认之日起满24个月支付,以先到为准。但卖方仍须履行设备质量保证期内的各项义务。

 6、违约责任:

 (1)由于卖方原因,卖方未能按合同时间交付设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每延期一天,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3%。/天计算。

 (2)由于卖方原因,卖方未能按合同时间交付资料文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1%。/天计算。

 (3)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因卖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交货或经买方同意顺延的交货期交货,延期超过2个月时;因卖方原因设备质量达不到技术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而在买方通知的期限内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卖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承担合同总价40%的违约金。同时应退回买方已支付卖方的款项并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卖方应当在买方解除通知作出之日起7日内清理现场,并撤离全部设备和人员。逾期撤离的,视为同意买方自行处理现场遗留设备,处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4)买方若无正常理由拒付和延期支付货款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设备交货期顺延。

 (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7、合同经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有效期至机械保证期满止。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不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公司高端金属管件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竞争实力,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3、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壹亿叁仟壹佰万元整(¥131,000,000.00元),约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6.55%,本项目的履行预计对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影响。

 4、本次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合同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延缓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

 七、备查文件

 《供货合同》(合同编号:ZPCG-LY-01-2038)、《供货合同》(合同编号:ZPCG-LY-01-2049)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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