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7年10月30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证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资购买信托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出资人民币1亿元购买由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发行的信托产品。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2017年10月31日披露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8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购买信托产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5)。
二、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2017年11月2日,公司与中原信托签署购买信托产品的相关合同,关联交易发生金额1亿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购买中原信托发行的信托产品,期限不超过36个月。该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产品名称:中原财富-宏业【259】期
(2) 委托人:中原证券
(3) 受托人:中原信托
(4) 交易金额:1亿元人民币,其中C类信托本金规模为人民币5,000万元、D类信托本金规模为人民币5,000万元
(5) 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6) 支付期限:申购资金应于申购单签署之日到账
(7) 合同的生效:合同自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签字/章且加盖受托人公章(合同专用章或信托合同专用章),且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签字/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8) 违约责任:委托人、受托人未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信托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与依据
信托产品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自主制定。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