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020,408,1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0%。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11月3日。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在上市流通日后需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业务办理指南》中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行为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2016年6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19号),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金科股份”)于2016年9月向天津聚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合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20,408,163股,发行价为4.41元/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发行股份于2016年1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11月3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1,020,408,1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10%。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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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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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与认购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天津聚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长城证券认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履行了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金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期解禁事项无异议。
六、其他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3名特定投资者天津聚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对本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本公司对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本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