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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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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发展 公告编号:定2017-07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邱士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乔铸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7年4月17日、2017年6月26日及2017年7月13日,本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相关议案。本公司通过下属企业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林天首”),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75%股权和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池钼业享有的34,200万元债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吉林天首将持有天池钼业75%股权并享有对天池钼业的34,200万元的债权。吉林天首的GP为本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腾龙”),出资100万元,LP之一为本公司,出资4.99亿元;LP之二为北京日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信投资”),出资8亿元。2017年9月13日、10月13日,公司披露了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实施进展公告。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吉林天首已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设立,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凯信腾龙已经缴纳认缴出资份额,日信投资正在办理与缴纳出资份额相关的各项手续过程中。交易各方均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

 2、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公司下达([2017]冀01民初字第137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自然人吕连根诉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及本公司提供担保均未履行一事引起的诉讼事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13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另计),违约金130万元,以上合计2730万元。2016年12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1执保231号之一),吕连根申请冻结本公司在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9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5.16%的股权,冻结期限2年(2016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2017年1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1执保231号之三),吕连根申请冻结本公司在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100%的股权,冻结期限2年(2017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根据该诉讼相关材料,本公司可能涉及对外担保一事,截止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3、2017年1月19日,人民法院网上的《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王纪钊诉合慧伟业、赵伟、马雅,第三人邱士杰、惠州市至诚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公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赵伟、马雅及第三人邱士杰、惠州市至诚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王纪钊因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引起的诉讼事项,该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但案件判决结果可能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截止目前,该诉讼已开庭未判决。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情况

 公司报告三季度暂未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也暂无后续精准扶贫计划。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发展 公告编码:临2017-78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要求自2017年6月12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以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于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之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二)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会计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综上所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及以前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主要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主要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发展 公告编码:临2017-76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0日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27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由董事长邱士杰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与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临[2017-78])。

 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的相关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3、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4、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发展 公告编码:临2017-77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0日上午10:00在天首集团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27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由监事长陈锋利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监事会对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会计政策变更的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临[2017-78])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主要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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