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星期一)14:3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二层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海啸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1名,代表股份139,229,499股,占公司总股本820,589,768股的16.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7名,持公司股份134,805,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名,代表股份4,423,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7名,代表公司股份32,574,7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7%。
董事长徐海啸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2个议案,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138,994,09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83%,235,4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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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138,994,09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83%,235,4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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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崔宪涛、李龙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