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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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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能源 公告编号:2017-056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7年8月15日下午2时30分

 2、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6号荣宝大厦11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陈义和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3,499,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6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3,469,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6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401,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6%。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戴洋、丁红涛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133,481,9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72%;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2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84,4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18%;反对17,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82%;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戴洋、丁红涛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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