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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7月3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107会议室(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5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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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需审议案逐项表决,表决
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长邬建树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会议,公司4名董事推举董事王斌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邬建树先生、潘孝勇先生、独立董事包新民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参会,已提前向公司书面请假。以上三名董事对本次股东大会待审议案在会前均已做了解,并同意待审议案;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王明臻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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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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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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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第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余蕾、葛佳琪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