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我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507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为缓解燃煤发电企业经营困难,决定提高我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主要内容如下:1、提高我省燃煤发电企业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0025元(含17%的增值税,下同),提价后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530元;2、我省现有燃煤发电企业(含热电联产机组)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25元;3、我省属于自备电厂的燃煤机组,应执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其上网电价均统一每千瓦时提高0.0025元;4、以上电价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我公司控股电厂的以下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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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司初步测算,本次调整预计将增加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75万元。本次电价调整对公司的影响,仅为初步预测,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我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507号)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