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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5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7年7月31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6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叶洪孝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7年8月2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6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号召,紧抓海外业务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强海外布局,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奇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奇信”)拟与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PT PRIMATAMA KARYASINERGI(以下简称“合资方”)共同投资设立PTQIXIN PERKASA PRIMA INDONESIA(暂定名,最终以注册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拟为15,000,000,000印尼盾,其中香港奇信以自有资金出资13,500,000,000印尼盾,占合资公司总股本的90%;合资方以自有资金出资1,500,000,000印尼盾,占合资公司总股本的10%。合资公司董事会由两名董事组成,其中香港奇信委派一名董事并担任董事长,合资方委派一名董事。

 本次对外投资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合资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PT PRIMATAMA KARYA SINERGI

 2、注册时间:2012年4月13日

 3、注册地址:Jakarta Pusat(雅加达普萨特)

 4、注册资本:10,000,000,000印尼盾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主营范围:承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从事房地产与公共设施的开发、施工及经营,包括房屋建设,道路(包括普通道路和高速公路)、住宅小区、工厂地产、公寓、写字楼、商场、医院、宾馆、高尔夫球场建设等;园林绿化,机电设备安装等。

 PT PRIMATAMA KARYA SINERGI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PTQIXIN PERKASA PRIMA INDONESIA(暂定名,最终以注册登记为准)

 2、注册地址:Medan(棉兰)

 3、注册资本:15,000,000,000印尼盾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主营范围:不动产的开发和相关贸易业务(最终以注册登记为准)

 四、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资公司投资总额及各方出资比例、出资形式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拟为15,000,000,000印尼盾,由设立发起人以自有资金现金出资方式全部缴纳。

 ■

 2、合资公司组织结构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两名董事组成,其中香港奇信委派一名董事且担任董事长,合资方委派一名董事。合资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香港奇信委派一名监事且担任监事长,合资方委派一名监事。

 3、股权转让

 3.1 股权转让应当依据股权转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转让。

 3.2 股权转让须经股东大会同意方可进行。有意向转让其股份的股东须通过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提交书面申请。

 3.3 股东大会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申请之日起90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该股权转让申请。如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股东大会未对该股权转让申请作出书面回复,则视为股东大会同意该股权转让行为。

 3.4 合资公司股东按规定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当视为向合资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的要约。据此,该书面申请应当载明股权转让的对价和条件。有意向受让前述股权的其他任何股东应当在收到该书面申请之日起90日内向股份转让方及董事会发出书面通知。股东大会应当在前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14日内作出同意转让股权的决定。

 3.5 如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3.6 自股东大会召集之日起直至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股东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探索与海外本地优势企业合资经营是公司发展海外业务的重要模式,公司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号召,本次与PT PRIMATAMA KARYASINERGI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是公司拓展印尼市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深耕当地市场,提高抗风险能力。

 本次对外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投资的风险

 1、政治法律风险:印尼的政治、法律、政策与中国存在较大区别,合资公司需要尽快熟悉并适应当地的政治、法律、政策环境。

 2、市场环境风险:印尼的营商、社会、文化环境与中国存在较大区别,合资公司需要尽快熟悉并适用当地的市场环境。

 3、管理运营风险:合资公司设立后,在开展海外业务时可能会面临市场、人才、管理、经营等方面的不足,因此对合资公司的管理难度相应加大。

 七、其他

 公司将持续跟进投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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