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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工”)于近日收到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威海中院”)送达的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3日向威海中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并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财产保全,威海中院向华东重工送达了民事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状
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华东重工支付原告工程款19,831,495.29元及逾期利息10,200,000元,共计30,031,495.29元;
2、依法判令原告对承建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令华东重工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华东重工投资建设的华东重工1#车间B区二期厂房工程由原告承建。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已于2015年9月10日完工,华东重工已占有使用。但是华东重工一直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结算值为23,752,198.46元,华东重工仅支付3,920,703.17元,拖欠19,831,495.29元及逾期利息10,200,000元。华东重工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定如下:
1、查封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恒丰嘉苑-3-6(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威房权证字第2013015703号),查封期限三年;
2、冻结被申请人华东重工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具体查封范围以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银行登记信息为准。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将于2017年8月18日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审理及判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诉讼涉案金额约为3,003.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8%。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有29项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单项和累计均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的披露标准。涉案总金额约为4,157.8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48%,其中公司起诉涉案8项,金额656.3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
除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本次资产查封为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威海中院传票(2017)鲁10民初221号;
3、威海中院民事裁定书(2017)鲁10民初221号。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