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56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2,5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7.0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2,675.00万元,发行费用总额为4,763.3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7,911.7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 年5 月2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54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须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2017年6月21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坂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坂田社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坂田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50100015900001000
专户余额:人民币 23,438.62万元
资金用途:营销中心建设项目
2、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坂田社区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55901628210301
专户余额:人民币8,473.08万元
资金用途: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66668983566
专户余额:人民币3,000.00万元
资金用途:信息化建设项目
4、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99805306
专户余额:人民币3,000.00万元
资金用途:补充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劲松、高若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坂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坂田社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543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