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9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6-090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框架合作协议》为指导性文件,所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尚需双方或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或企业另行签署具体的合同,具体合同的签署及落实存在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关注。

 ●截至本公告日,并购基金尚未成立,本协议各方尚未就本并购基金的具体组织形式、投资范围、运作模式、收益分配、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等具体要素和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提醒投资者关注。

 ●并购基金成立后可能存在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标的的风险;同时存在因决策失误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后标的企业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公司认购并购基金份额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其他方的资金来源为各方自有资金及通过合法合规途径自筹的资金。并购基金资金募集时间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一、《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框架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合作方: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6月30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沈国军

 住所:杭州上城区甘水巷43号

 经营范围:服务:受托企业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美都能源与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在杭州签订了《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框架合作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1、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召开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对外投资决策权限的议案》,本次交易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

 2、本《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框架合作协议》为双方原则性约定,待双方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另行签署具体协议、合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议、决策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二、《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框架合作协议》签订的主要内容

 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拟就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投资事宜开展合作,并拟设立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 合作事项

 协议双方将发挥各自优势,就设立合作基金事宜开展合作,并负责合作基金的筹资、投资、管理和退出。协议双方就合作事项约定如下:

 1、产业基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叁拾亿元(小写:3,000,000,000.00元);其中乙方出资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2、甲乙双方均负责合作基金项下资金的募集/筹集。

 3、产业基金名称拟定为:浙商美都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

 4、甲乙双方均有权向产业基金推荐拟投资项目。

 5、产业基金项下出资人缴付出资以拟投资项目同时取得甲乙双方或其各自指定方的书面认可为前提条件;甲方所筹集/募集资金的缴付以取得甲方对拟投资项目的书面同意和乙方所筹集/募集资金已缴付到位为前提。

 6、基金投资方向拟定为:新能源、新材料领域产业链上下游标的公司

 7、基金账户管理方式:基金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基本账户和托管账户。

 8、甲方指定浙银汇来(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乙方指定浙江美都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

 合作基金的具体组织形式、投资范围、运作模式、收益分配、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等具体要素和相关事宜由甲方、乙方及其它相关方另行签署的相关协议文件予以具体约定。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与职责

 1、甲乙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本协议并承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参与、订立及执行本协议,并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

 2、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起草产业基金设立所需内部方案等基金发起所需基础文件,并积极推进各自内部立项、审批流程。

 3、甲乙双方应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忠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与职责,有效地整合各类资源和渠道以开展产业基金募集和管理工作,尽最大努力保证该基金成功设立。甲方有权通过设立特定目的载体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合作设立基金。若除甲乙双方外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拟一同参与设立合作基金的,需取得甲乙双方的共同认可。

 4、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得再与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签署同类(新能源、新材料)基金合作协议。

 5、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可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进行相关的项目推荐、调研和资金募集/筹集等相关活动。

 (三)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对方的经营信息、客户名单、管理技术、产品内容、项目信息等介绍和说明及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根据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商业惯例被视为保密的信息、受保护的信息、商业秘密或专有信息等机密资料和信息均应保守秘密;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2、除本协议约定之相关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技术及其他资料。因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的要求、各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需要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披露信息的,不被视为泄漏保密信息。

 3、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四)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全面遵守本协议。 

 2、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本协议的继续履行,一方的违约行为如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所造成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如双方均有违约,根据双方实际过错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协议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另有相反约定外,非经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签署后【12】月内,若合作基金仍未有效设立的,双方均有权宣布协议自动终止。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是合作双方今后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双方后续签订相关具体合同的基础。由于协议双方在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投资具有广阔的合作领域和共同的战略关注点,双方合作将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

 通过本次签署《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框架合作协议》,公司进一步做实新能源相关产业。通过参与设立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公司将继续关注新能源相关产业的优质标的资产,进一步夯实公司新能源产业,推动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公司以“能源主导(传统能源+新能源)、金融创新”的战略定位将获得实质性推进,并将推动产业转型和升级,达到改善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竞争力的战略目标。

 四、重大风险提示

 (一)《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框架合作协议》为指导性文件,所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尚需双方或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或企业另行签署具体的合同,具体合同的签署及落实存在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关注。

 (二)截至本公告日,并购基金尚未成立,本协议各方尚未就本并购基金的具体组织形式、投资范围、运作模式、收益分配、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等具体要素和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提醒投资者关注。

 (三)并购基金成立后可能存在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标的的风险;同时存在因决策失误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后标的企业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四)公司认购并购基金份额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其他方的资金来源为各方自有资金及通过合法合规途径自筹的资金。并购基金资金募集时间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