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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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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117 证券简称:万林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57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山西太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创投”)持有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664,5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太钢创投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4,664,59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17%,其中任意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前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收到股东太钢创投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

 山西太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

 截至本公告日,太钢创投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664,5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该部分股票已于2016年6月29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自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5年6月29日)至本公告日,太钢创投未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拟减持的股份来源:太钢创投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于2016年6月29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太钢创投本次拟减持不超过14,664,597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17%,其中任意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前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减持期间: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4、价格区间: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前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承诺

 太钢创投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减持承诺

 (1)锁定期满后第1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太钢创投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锁定期满后第2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太钢创投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太钢创投减持前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太钢创投实施上述减持行为,太钢创投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太钢创投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

 (1)减持时预计未来1个月内减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2)减持时预计未来1个月内减持股票的数量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太钢创投严格遵守了上述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拟减持的原因

 拟减持的原因为太钢创投自身经营需要。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太钢创投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二)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太钢创投严格遵守股东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603117 证券简称:万林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59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0)。

 截至2016年9月12日,公司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人民币1.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603117 证券简称:万林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58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08号)核准,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820,93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6.41元(均指人民币元,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850,381,494.12元,扣除发行费用28,435,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21,946,494.12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9月1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6)第0908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2016年9月12日,公司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6年9月1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木材供应链管理一体化服务平台项目、物流网点工程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斐、张小庆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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