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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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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6-068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紧急通知于2016年9月1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9月12日在公司老大楼写字楼七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表决。会议由董事长曲奎先生召集并主持,并对本次会议的通知时间情况向与会董事进行了说明,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其中通讯方式表决4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9月10日收到控股股东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控股”)发来的关于向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增加《关于新华百货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和《关于新华百货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物美控股拟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情况如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1)提名曲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提名梁庆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提名邓军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4)提名张凤琴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5)提名郭涂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6)提名王金录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7)提名张莉娟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8)提名梁雨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9)提名陈爱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上述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在提案人资格、提交时间、提案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审核,物美控股提名的六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的三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也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表决结果: 9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9人组成(包括独立董事3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为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独立董事将采取累计投票方式选举,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投票选举。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12日

 附件: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曲奎先生:50岁,本科,中共党员。1989年至1995年在国家审计署商贸司工作,1995年至2002年先后任中国汽车贸易公司总公司副处长、总会计师,广州公司总经理,2002年至2004年任中国泰隆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至2013年任北京市亿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2013年6月至今任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年11月至今任新华百货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

 梁庆先生:51岁,大专,财务会计专业,会计师。1985年任宁夏区五金交化总公司财务会计,1988年任宁夏区五金交化公司财务科副科长,1990年任宁夏区五金交化批零商场副经理,1994年梁庆先生创立了银川市东桥家电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总经理。2002年至2013年10月任银川新华百货东桥电器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3年11月至今任新华百货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张凤琴女士:52岁,本科,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1987年至1996年历任新华百货商店财务科科长、总会计师。1997年至2013年10月历任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财务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总经理,2013年11月至今任新华百货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

 邓军女士:60岁,大专,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1975年参加工作,1981年至1996年历任新华百货商店团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1997年至2013年10月历任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副董事长。2013年11月至今任新华百货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郭涂伟先生:49岁,经济学学士。1996年至2000年任物美财务部会计师、经理及助理财务总监,2000年至2009年任物美公司信息部副总监,2009年至今任物美数据中心总监并兼任资产管理部总监。 2013年11月至今任新华百货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录先生:52岁,大专学历,曾任北京石景山副食品公司财务部经理,北京物美综超门店财务主任,物美综超公司计财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物美集团计财部副总监,2007年至2013年11月任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银川新华百货东桥电器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5年1月至今任物美集团计财部副总监。

 张莉娟女士:53岁,英国伯明翰大学硕士,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现任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13年11月至今任新华百货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梁雨谷先生:51岁,博士学历,1986年至1990年在武汉华中理工大学(现华中科技大学)任教,1993年至1996年在香港华润集团下属子公司担任高层管理职位,1996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任教。2014年5月至今任新华百货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陈爱珍女士:59岁,研究生学历。1982年起历任山西大学经济系助教、讲师、副教授。1998年至今,在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工作,任合伙人律师。2012年至今分别担任新华百货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6-069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紧急通知于2016年9月1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9月12日在公司老大楼写字楼七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召开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榆先生召集并主持,并对本次会议的通知时间情况向与会监事进行了说明,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收到控股股东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控股”)发来的关于向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增加《关于新华百货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和《关于新华百货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物美控股拟提名张榆先生、罗彩霞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 5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监事)。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后续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3名职工代表监事将与经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上述2名非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任期为自本次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监事候选人将采取累计投票方式选举。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年9月12日

 附件: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张榆先生,46岁,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2004年加入物美集团,历任便利店财务负责人、子公司财务总监、集团计财部副总监等职务,现任物美集团计财部执行总监。2013年11月至今任新华百货监事会主席。

 罗彩霞女士:45岁,本科,1992年参加工作,1992年8月至1999年8月在宁夏石嘴山邮电局任核算会计及主办会计,1999年8月至今历任宁夏移动通信公司石嘴山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宁夏移动通信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公告编号:2016-070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9月21日

 3. 股权登记日

 ■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6年9月6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0.93%股份的股东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10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关于新华百货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经公司控股股东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提名曲奎先生、梁庆先生、邓军女士、张凤琴女士、郭涂伟先生及王金录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张莉娟女士、梁雨谷先生及陈爱珍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2)《关于新华百货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将届满,经控股股东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通过,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3名职工监事),提名张榆先生、罗彩霞女士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6年9月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6年9月21日 上午 9:30分

 召开地点:公司老大楼写字楼七层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9月21日

 至2016年9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非累积投票议案1-2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9月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6-065号公告。累积投票议案3.00(3.01-3.06)、4.00(4.01-4.03)、5.00(5.01-5.02)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当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6-068号和2016-069号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非累积投票议案1-2,累积投票议案3.00(3.01-3.06)、议案4.00(4.01-4.03)、议案5.00(5.01-5.0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五、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细则

 议案3.00(3.01-3.06)、议案4.00(4.01-4.03)、议案5.00(5.01-5.02)采用累计投票制,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具体说明如下:

 1、议案3.00(3.01-3.06) 选举非独立董事6名:股东可表决的表决票总数=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2、议案4.00(4.01-4.03) 选举独立董事3名:股东可表决的表决票总数=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3、议案5.00(5.01-5.02) 选举监事2名:股东可表决的表决票总数=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表决时,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总数全部投给该议案中的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个候选人。每位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总数为限进行投票。若股东所投的表决票总数超过其可表决的表决票总数,对该项议案所投的表决票视为无效投票。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

 2016年9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一)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授权委托书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9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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