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1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会议通知)。
5.主 持 人:储晓明董事长。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8位,代表股份数14,164,928,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0,056,605,718股的70.6248%,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计25位,代表股份数1,335,204,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0,056,605,718股的6.65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位,代表股份数12,691,124,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0,056,605,718股的63.2765%。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位,代表股份数1,473,804,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0,056,605,718股的7.3482%。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一)《关于审议<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64,863,5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5%;反对63,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4%;弃权1,8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5,139,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63,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1,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同意增加经营范围“房屋租赁”项目。具体变更如下:
原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
变更后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房屋租赁。
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三条和第十三条。具体修改如下:
将原第三条:公司系由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而来。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经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银复[1996]200号文《关于组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由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和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以合并的方式于1996年9月16日在上海市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3年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1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1994年2月2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2000年9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2000]210号文批准,整体改组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提升综合竞争实力,2014年11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相互平等、相互尊重、互利共赢为原则,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原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140,984,977股换股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更名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
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10000000046991。
修改为:第三条 公司系由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而来。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经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银复[1996]200号文《关于组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由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和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以合并的方式于1996年9月16日在上海市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3年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1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1994年2月2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2000年9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2000]210号文批准,整体改组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提升综合竞争实力,2014年11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相互平等、相互尊重、互利共赢为原则,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原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140,984,977股换股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更名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
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000132278661Y。
将原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14,164,86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6%;反对63,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5,141,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63,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审计服务范围含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等子公司),2016年度含内部控制的审计费用为350万元。
如因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变更导致审计费用的增加或减少,授权董事会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表决情况:同意14,164,863,5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5%;反对63,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4%;弃权1,8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5,139,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63,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1,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选举王洪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表决情况:同意14,164,766,6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9%;反对160,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1%;弃权1,8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5,042,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9%;反对160,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1,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选举卫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任职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
表决情况:同意14,164,86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6%;反对63,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35,141,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 63,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亚玲、李亚昆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