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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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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6-041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东控0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11东控02)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11东控02”品种(下称,本期债券;债券代码为112043),本次本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9月21日,凡在2016年9月2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9月2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品种、期限及规模:5年期、规模3亿元,有担保。

 3、债券简称:11东控02。

 4、债券代码:112043。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7.4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11年9月22日。

 9、付息日:自2012年起的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9月2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情况: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的债券本息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2016年跟踪评级报告,上调“11东控02”信用等级至AAA,上调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至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兑付、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40%,每手面值1,000元的“11东控02”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74.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59.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 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66.60元。

 三、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券摘牌日:2016年9月20日

 2、债权登记日:2016年9月21日

 3、债券本息兑付日:2016年9月22日

 四、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9月20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兑付兑息日前2个交易日摘牌,即于2016年9月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五、债券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6年9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六、债券付息、兑付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兑付。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兑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兑付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七、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统一深市各类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方式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15〕18号)的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本期债券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

 联系人:李雪军

 电话:0769-22083320

 传真:0769-22083320

 邮政编码:523110

 2、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38楼

 联系人:陈东、石磊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4711

 邮政编码:51007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8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5899321

 传真:0755-25987133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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