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董事声明与承诺
一、全体董事关于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全体董事关于填补回报具体措施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后,如不考虑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由于公司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利润分配,将会减少归属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从而降低公司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在静态情况下本次发行优先股将对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有一定摊薄作用。
但是,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一级资本,提高公司资本充足率,进一步强化公司资本实力。从中长期来看,如果公司保持目前的资本经营效率,将有助于支持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盈利水平有积极作用。 根据国务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为填补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可能导致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公司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实施持续、稳定、合理的股东利润分配政策,尽量减少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对普通股股东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回报填补措施如下:
1、按照现行监管部门政策和市场情况,持续完善资本管理,通过内源性和外源性等方式适时补充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提升公司资本实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公司首先考虑通过资本自给的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主要方法包括:将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资产结构,加强加权风险资产管控,有效把控风险资产增长节奏,积极提高资本回报能力;持续保持公司利润稳步增长,2016年公司利润增长力争实现10%及以上的增速;当内源性资本补充方式无法满足资本需求时,公司将采取合适的外部融资渠道补充资本金,具体包括普通股、优先股、二级资本债等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补充工具,确保资本充足率保持在适当的水平和保持较高的资本质量,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2、持续深化对资本总量和结构进行动态有效管理,进一步推行经济资本预测、分配和使用,通过优化资本结构和构成,有效控制高风险资本占用;加大资产、客户、收入结构调整力度,优先发展综合回报较高、资本占用较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公司发展战略的业务,业务发展中,保证贷款平稳增长,优化债券业务结构,合理安排直接投资,强化表外业务管理,通过资本配置引导经营单位合理控制风险资产规模,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提高资本回报水平。
3、公司将持续从以下措施着手,保持有速度、有质量、有效益的可持续增长,实现公司发展新跨越,进一步朝着建设中小商业银行中一流的综合金融服务商坚实迈进:(1)坚持特色经营定位,进一步巩固品牌影响力,积极推进公司金融、小微金融、个人业务、金融市场、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电子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等六大业务条线发展。稳步发展公司金融,持续推动传统负债、资产业务发展;小微金融继续加大与省级科技平台对接,微贷业务聚焦“三农”服务;大零售板块丰富产品线;继续巩固金融市场优势,进一步提升国债和金融债承销、理财业务能力;推广票据一站式模式,实现现金管理较快增长;稳步提升网银、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业务。着力塑造业务特色,建立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实现商业模式升级与转型。争取2016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0,000亿,时点存款力争达到6,000亿元,日均存款保持稳定增长。(2)积极推动综合经营,增强盈利能力。一方面加强综合化经营,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一揽子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推动混业经营,投资参股资本回报率高、具有独特竞争力的机构。(3)加快跨区发展步伐,增强辐射效应,在深耕当地市场的同时,进一步挖掘其他经济发达地区的市场潜力,优化业务格局。在实现江苏省内全覆盖的预定目标后,积极争取监管支持,做好机构发展工作。(4)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管控。抓好资产质量管控,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推进新资本办法落地实施,深化内控合规和案件风险管理,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争取2016年不良贷款率控制在1%以内,同时核心监管指标确保达标。(5)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管理能力。将以建设“强总行”为目标,深入基础管理工作,推动信息科技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大营运后台、资本管理等重点项目的实施和重点领域的管理提升。
4、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坚持稳定的普通股股东回报政策,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回报规划》等建立持续、稳定、清晰、合理、有效的利润分配机制,在盈利和资本充足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积极的分配方案。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同时,考虑公司现阶段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并充分兼顾股东分红回报的需求,公司在已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中明确现金分红方式在当年度利润分配中的比例不低于40%。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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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中文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ANK OF NANJING CO.,LTD.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96年2月6日
普通股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普通股股票简称: 南京银行
普通股股票代码: 601009
法定代表人: 林复
注册资本: 6,058,719,946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2496827567注1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B0140H232010001
邮政编码: 210008
联系电话: 025-86775055、025-86775068
传真: 025-86775054
公司网址: http://www.njcb.com.cn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注1:发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002496827567。
(二)历史沿革
发行人前身为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南京市开展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复函》(银复[1995]261号)、《关于筹建南京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批复》(银复[1995]452号)和《关于南京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6]43号)批准,在南京市原39家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原39家城市信用社部分股东和南京市财政局等8家财政局、35家社会法人共同组建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1996年2月6日,发行人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注册资本为3.5亿元。1998年4月28日,发行人经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批准,将名称由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0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发行人名称由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京银行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字发[2007]161号)核准,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亿股,并于2007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三)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要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存贷款业务、票据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同业业务、结算和代理业务等。发行人具体的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总资产10,152.49亿元,较年初增长26.11%,其中贷款总额3,010.66亿元,较年初增长19.85%;总负债9,604.09亿元,较年初增长27.61%,其中存款总额6,444.51亿元,较年初增长27.82%;2015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228.30亿元,同比增长42.77%;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01亿元,同比增长24.82%;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20%,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为9.01%,资本充足率为13.10%;不良贷款率为0.87%,拨备覆盖率458.72%,拨贷比3.97%。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16年度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发行人位居第152位。
(四)主要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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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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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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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财务指标(合并报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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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要银行业监管指标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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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资本充足率指标均为合并报表口径数据;
注2: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一级资本净额=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扣减项,总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二级资本-二级资本扣减项;
注3:资产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100%;
注4:拆出资金比例=拆出资金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100%;
注5:拆入资金比例=拆入资金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100%;
注6: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100%,该比例按照本外币合并计算;
注7:不良贷款比率=五级分类后三类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
注8:拨备覆盖率=期末贷款损失准备总额÷期末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总额×100%;
注9: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注10: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注11:单一最大集团客户授信比例=对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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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发行对象的名称、类型和认购数量及关联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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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类型及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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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复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联系人:汤哲新
电话:025-86775055
传真:025-86775054
(二)联席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6楼
保荐代表人:朱凌志、陈石
项目协办人:刘士超
项目组成员:周继卫、龙定坤、周济、孙轩
电话:0755-82499200
传真:0755-82499300
(三)联席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保荐代表人:王刚、高金余
项目协办人:李建勤
项目组成员:胡磊、宋文锦、张红、杨秀飞、严广勇
电话:025-57710548
传真:025-57710546
(四)发行人律师
名称: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乐宏伟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8号苏豪大厦10楼
签字律师:夏维剑、顾晓春
电话:025-84723732
传真:025-84730252
(五)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李丹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签字会计师:胡亮、周章、谭麟林
电话:021-23233388
传真:021-23238800
(六)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负责人:关敬如
签字评级人员:王维、梁晓佩、郑耀宗
住所:青浦区新业路599号1幢968室
联系电话:021-80103529
传真:021-51019030
第二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意见及持续督导责任的内容和履行方式
联席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和南京证券认为:
一、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股息率。整个过程符合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参与申购报价的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存在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三、持续督导责任的内容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南京银行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发行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发行人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6、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8、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9、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的,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制定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1、发行人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的,保荐机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发行人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第三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为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过程参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经上述发行过程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票面股息率、发行优先股数量、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优先股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优先股申请在上交所转让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
第四节 全体董事声明与承诺
一、全体董事关于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全体董事关于填补回报具体措施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后,如不考虑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由于公司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利润分配,将会减少归属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从而降低公司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在静态情况下本次发行优先股将对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有一定摊薄作用。
但是,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一级资本,进一步强化公司资本实力。从中长期来看,如果公司保持目前的资本经营效率,将有助于支持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盈利水平有积极作用。 根据国务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为填补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可能导致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公司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实施持续、稳定、合理的股东利润分配政策,尽量减少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对普通股股东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回报填补措施如下:
1、按照现行监管部门政策和市场情况,持续完善资本管理,通过内源性和外源性等方式适时补充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提升公司资本实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公司首先考虑通过资本自给的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主要方法包括:将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资产结构,加强加权风险资产管控,有效把控风险资产增长节奏,积极提高资本回报能力;持续保持公司利润稳步增长,2016年公司利润增长力争实现10%及以上的增速;当内源性资本补充方式无法满足资本需求时,公司将采取合适的外部融资渠道补充资本金,具体包括普通股、优先股、二级资本债等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补充工具,确保资本充足率保持在适当的水平和保持较高的资本质量,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2、持续深化对资本总量和结构进行动态有效管理,进一步推行经济资本预测、分配和使用,通过优化资本结构和构成,有效控制高风险资本占用;加大资产、客户、收入结构调整力度,优先发展综合回报较高、资本占用较少、符合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公司发展战略的业务,业务发展中,保证贷款平稳增长,优化债券业务结构,合理安排直接投资,强化表外业务管理,通过资本配置引导经营单位合理控制风险资产规模,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提高资本回报水平。
3、公司将持续从以下措施着手,保持有速度、有质量、有效益的可持续增长,实现公司发展新跨越,进一步朝着建设中小商业银行中一流的综合金融服务商坚实迈进:(1)坚持特色经营定位,进一步巩固品牌影响力,积极推进公司金融、小微金融、个人业务、金融市场、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电子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等六大业务条线发展。稳步发展公司金融,持续推动传统负债、资产业务发展;小微金融继续加大与省级科技平台对接,微贷业务聚焦“三农”服务;大零售板块丰富产品线;继续巩固金融市场优势,进一步提升国债和金融债券承销、理财业务能力;推广票据一站式模式,实现现金管理较快增长;稳步提升网银、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业务。着力塑造业务特色,建立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实现商业模式升级与转型。争取2016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0,000亿,时点存款力争达到6,000亿元,日均存款保持稳定增长。(2)积极推动综合经营,增强盈利能力。一方面加强综合化经营,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一揽子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推动混业经营,投资参股资本回报率高、具有独特竞争力的机构。(3)加快跨区发展步伐,增强辐射效应,在深耕当地市场的同时,进一步挖掘其他经济发达地区的市场潜力,优化业务格局。在实现江苏省内全覆盖的预定目标后,积极争取监管支持,做好机构发展工作。(4)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管控。抓好资产质量管控,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推进新资本办法落地实施,深化内控合规和案件风险管理,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争取2016年不良贷款率控制在1%以内,同时核心监管指标确保达标。(5)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管理能力。将以建设“强总行”为目标,深入基础管理工作,推动信息科技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大营运后台、资本管理等重点项目的实施和重点领域的管理提升。
4、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坚持稳定的普通股股东回报政策,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回报规划》等建立持续、稳定、清晰、合理、有效的利润分配机制,在盈利和资本充足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积极的分配方案。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同时,考虑公司现阶段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并充分兼顾股东分红回报的需求,公司在已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中明确现金分红方式在当年度利润分配中的比例不低于40%。
全体董事签字:
林 复 胡昇荣 王海涛
杨伯豪 艾飞立 徐益民
洪正贵 范卿午 陈冬华
朱增进 肖斌卿 汤哲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凌志 陈 石
项目协办人签名:
刘士超
法定代表人签名:
吴晓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 刚 高金余
项目协办人签名:
李建勤
法定代表人签名:
步国旬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律师签名:
夏维剑
顾晓春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乐宏伟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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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在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办公地址查询: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发行人、公司 | 指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发行 | 指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0.50亿股优先股、募集资金50亿元人民币的行为 |
合格投资者 | 指 | 指根据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购买本次发行优先股的投资者 |
保荐机构、联席保荐机构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泰联合证券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南京证券 | 指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普华永道中天、审计师、验资机构 | 指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江苏金禾、发行人律师 | 指 |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
中诚信、资信评级机构 | 指 |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
章程、公司章程 | 指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人民银行 | 指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银监会 | 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江苏银监局 | 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 指 |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项目 | 2016年
6月30日 | 2015年
12月31日 | 2014年
12月31日 | 2013年
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015,248,859 | 805,020,239 | 573,150,181 | 434,057,293 |
负债总额 | 960,408,620 | 752,606,315 | 540,366,394 | 407,201,159 |
股东权益 | 54,840,239 | 52,413,924 | 32,783,787 | 26,856,134 |
项目 | 2016年1-6月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14,976,985 | 22,830,482 | 15,991,534 | 10,478,294 |
营业利润 | 5,876,131 | 8,978,581 | 7,010,792 | 5,561,689 |
利润总额 | 5,885,474 | 9,019,748 | 7,057,608 | 5,608,521 |
净利润 | 4,413,572 | 7,000,576 | 5,656,232 | 4,530,570 |
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 | 4,361,823 | 22,830,482 | 5,608,621 | 4,496,857 |
项目 | 2016年1-6月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2013年度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106,009,810 | 81,023,407 | 111,525,691 | 66,631,815 |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121,436,341 | -147,388,235 | -125,037,146 | -62,391,463 |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34,845,417 | 61,562,218 | 21,478,197 | -1,686,187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9,528,964 | -4,734,517 | 7,975,976 | 2,504,646 |
项目 | 2016年1-6月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2013年度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72 | 2.21 | 1.89 | 1.51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72 | 2.21 | 1.89 | 1.5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 0.72 | 2.20 | 1.88 | 1.51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7.50 | 25.58 | 37.56 | 22.4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94 | 17.59 | 19.00 | 17.5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93 | 17.54 | 18.94 | 17.49 |
项目 | 2016年
6月30日 | 2015年
12月31日 | 2014年
12月31日 | 2013年
12月31日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8.98 | 14.01 | 10.93 | 8.96 |
总资产收益率(%) | 0.96 | 1.02 | 1.12 | 1.16 |
资本利润率(%) | 17.88 | 17.59 | 19.00 | 17.56 |
净利差(%) | 2.30 | 2.44 | 2.41 | 2.09 |
净息差(%) | 2.44 | 2.61 | 2.59 | 2.30 |
项目 | 标准值 | 2016年
6月30日 | 2015年
12月31日 | 2014年
12月31日 | 2013年
12月31日 |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 资本充足率 | ≥10.5 | 13.10 | 13.11 | 12.00 | 12.90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8.5 | 9.01 | 10.35 | 8.59 | 10.10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7.5 | 8.20 | 9.38 | 8.59 | 10.10 |
资产流动性比例 | 本外币 | ≥25 | 52.91 | 55.55 | 45.40 | 44.42 |
拆借资金比例 | 拆入人民币 | ≤8 | 0.32 | 1.00 | 2.34 | 3.35 |
拆出人民币 | ≤8 | 0.45 | 0.78 | 1.90 | 0.77 |
存贷款比例 | 人民币 | ≤75 | 46.89 | 50.70 | 47.91 | 56.3 |
外币 | ≤75 | 43.26 | 33.99 | 38.00 | 62.05 |
折人民币 | ≤75 | 46.76 | 49.82 | 47.43 | 56.49 |
不良贷款比率 | ≤5 | 0.87 | 0.83 | 0.94 | 0.89 |
拨备覆盖率 | ≥150 | 458.72 | 430.95 | 325.72 | 298.51 |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 | ≤10 | 1.72 | 3.57 | 2.68 | 3.46 |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 | ≤50 | 12.69 | 10.79 | 14.31 | 20.47 |
利息回收率 | - | 98.31 | 97.71 | 98.27 | 98.52 |
成本收入比 | - | 20.59 | 24.10 | 27.91 | 31.03 |
资产负债率 | - | 94.60 | 93.49 | 94.28 | 93.81 |
序号 | 相关程序 | 相关程序的说明 | 时间 |
1 | 董事会决议 |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 | 2016年
1月14日 |
2 | 股东大会决议 |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 | 2016年
2月1日 |
3 | 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批复 | 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南京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苏银监复[2016]51号) | 2016年
3月10日 |
4 |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南京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根据审核结果,南京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申请获得通过。 | 2016年
6月3日 |
5 | 中国证监会核准 | 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07号) | 2016年
7月14日 |
6 | 募集资金到账 | 截至2016年9月5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已足额将认购款存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共计5,000,000,000元;
截至2016年9月6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5,000,000,000元。 | 2016年
9月6日 |
7 | 募集资金验资 | 2016年9月5日,验资机构出具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资[2016]第1140号),验证本次优先股发行主承销商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已收到合格投资者的认购资金人民币5,000,000,000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2016年9月6日,验资机构出具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资[2016]第1145号),验证发行人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000,000元(含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500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97,500万元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 2016年
9月6日 |
8 | 登记托管 |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 详见后续发行人关于优先股转让的公告 |
9 | 转让安排 |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 详见后续发行人关于优先股转让的公告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类型 | 认购金额
(万元) | 是否为关联方 | 最近一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
1 |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信托 | 77,000 | 否 | 否 |
2 |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 证券 | 16,000 | 否 | 否 |
3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 23,000 | 否 | 否 |
4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证券 | 15,000 | 否 | 否 |
5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 | 26,000 | 否 | 否 |
6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 31,000 | 否 | 否 |
7 | 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 | 15,000 | 否 | 否 |
8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 103,000 | 否 | 否 |
9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 信托 | 15,000 | 否 | 否 |
10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 26,000 | 否 | 否 |
11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 | 26,000 | 否 | 否 |
12 |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 52,000 | 否 | 否 |
13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 信托 | 52,000 | 否 | 否 |
14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证券 | 23,000 | 否 | 否 |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
1 | 票面金额 | 人民币100元 |
2 | 发行价格 | 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
3 | 发行数量 | 0.50亿股 |
4 | 发行规模 |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 |
5 | 发行方式 | 本次发行将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发行完毕。 |
6 | 是否累积 | 否,本次优先股的股息不可累积,即当年度未足额派发优先股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
7 | 是否参与普通股利润分配 | 否。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
8 | 是否调息 | 是。本次优先股采用可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自缴款截止日(即2016年9月5日)起每五年为一个计息周期,每个计息周期内股息率相同。在重定价日,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计息周期内的股息率水平,确定方式为根据重定价日的基准利率加首次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得出。 |
9 | 股息支付方式 | 次优先股每年派发一次现金股息,计息本金为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相应期次优先股票面总金额,计息起始日为相应期次优先股的发行缴款截止日(即2016年9月5日)。 |
10 | 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 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其中,基准利率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即2016年9月5日)或基准利率调整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当天)待偿期为五年的国债收益率平均水平,基准利率自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即2016年9月5日)起每五年调整一次;固定溢价以本次发行时确定的票面股息率3.90%扣除发行时的基准利率2.53%后确定为1.37%,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在重定价日,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计息周期内的股息率水平,确定方式为根据重定价日的基准利率加首次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得出。 |
11 | 股息发放的条件 | (2)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本次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公司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优先股股息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取消优先股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公司的其他限制。
(3)公司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公司取消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的事宜,将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优先股股东,且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公司全部或部分取消本次优先股的股息发放,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至恢复全额支付股息前,公司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
12 | 转换安排 | 6、强制转股事项的授权
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市场情况,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触发事件发生时,全权办理强制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转股时间、转股比例、转股执行程序、发行相应普通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办理有权机关相关审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
13 | 回购安排 | 3、赎回价格
在赎回期内,公司有权按照以本次优先股的票面金额加当期已宣告且尚未支付的股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优先股。 |
14 | 评级安排 | 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信用等级为AA。 |
15 | 担保安排 | 本次发行无担保安排。 |
16 | 转让安排 | 本次优先股不设限售期。
本次优先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转让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或交易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
17 | 表决权恢复的安排 | 2、表决权恢复的解除
本次优先股在表决权恢复后,表决权恢复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之日止。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
18 | 募集资金用途 | 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后,本次优先股所募集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提高公司资本充足率。 |
19 | 其他特别条款的说明 | 无。 |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一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