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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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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公告编号:2016-045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全部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投资者。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7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7月10日—2016年7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7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下午15:00至2016年7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洋丰培训中心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才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人,代表股份687,800,5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1674%。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人,代表股份682,857,7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7925%。其中参与第一项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664,166,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748%;参与第二项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人,代表股份682,857,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925%。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4,942,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25人,代表股份32,236,8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51%。其中参与第一项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5人,代表股份13,545,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74%;参与第二项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25人,代表股份32,236,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唐申秋律师、柏平亮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第1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第2项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共10位,为本次股权激励的对象,合计18,691,513股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数为669,109,061股。

 ■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增补董事的议案》

 2.1 关于增补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 选举孙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表决结果:通过

 2.2 关于增补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② 选举黄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表决结果:通过

 ③ 选举宋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6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唐申秋律师、柏平亮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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