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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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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3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公告编号:临2016-048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分配方案:扣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即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无限售流通股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待实际转让公司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

 ●转增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即每股转增0.6股。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除权(除息)日: 2016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6年7月18日

 一、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6年6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16年6月13日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实施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本次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549,015,5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637,253,895.00元;同时,以公司总股本2,549,015,5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转增后的总股本为4,078,424,928股。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待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25元。

 (3)对于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25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25元(含税)。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2、除权(除息)日: 2016年7月15日

 3、现金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4、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6年7月18日

 四、分配实施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现金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兴证证券资管-工商银行-兴证资管鑫众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本次转增的股份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按比例自动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表

 ■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实施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4,078,424,928股摊薄计算,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42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92-5937117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21-1725号

 九、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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