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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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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26 股票简称:升华拜克 编号:2016-061
债券代码:122254 债券简称:12拜克01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5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5月23日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3年5月22日发行的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16年5月23日开始支付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期间利息。根据《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拜克01。

 3、债券代码:122254。

 4、发行主体: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3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付息日: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5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本金兑付日:2018年5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5月23日。

 11、担保方式: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锆谷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各自合法拥有的担保资产依法设定抵押及质押,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4月27日披露的2016-058号公告)。

 13、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根据《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30%。

 2、每1手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的本年度利息为人民币53.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40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的本年度利息为人民币47.7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5月20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5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拜克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陶舜晓、景霞

 联系方式: 0572-8402738

 2、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亮、刘蓉蓉

 联系方式:0571-87903132

 3、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

 联系人:王建才

 联系方式:0572-8062453

 4、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方式: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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