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0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05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05月11日——2016年05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5月11日15:00至2016年05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7,14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7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517,13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67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肇怀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15年度报告》及《2015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517,1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8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17,1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8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17,1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8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17,1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8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7,1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8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续聘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7,1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8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Swann公司2015年度业绩预测未实现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7,1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8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杨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