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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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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6-039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康美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39

 回售简称:康美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23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6年6月21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11康美债”公司债券利率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1康美债”) 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其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不上调“11康美债”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11康美债”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6.00%不变(注: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所有债券在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发行人按6.00%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其中,选择不回售的,其债券在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6.00%;部分回售的,发行人兑付回售部分的债券的本金,继续持有部分在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6.00%;全部回售的,发行人兑付全部回售债券份额的本金。

 3、回售价格:100元/张。

 4、回售申报期: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23日。

 5、“11康美债”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23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1康美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如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公司有关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安排。

 6、“11康美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7、本次回售等同于“11康美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6年6月2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1康美债”债券,请“11康美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8、本公告仅对“11康美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1康美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9、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1康美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6年6月21日。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康美债。

 3、债券代码:122080。

 4、发行总额:人民币25亿元。

 5、发行主体: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6.00%,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5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7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起息日:2011年6月21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21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6月21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8年6月21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6月21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4、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6、税务提醒: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39,回售简称:康美回售。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23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合计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年6月21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1康美债”,请“11康美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6年6月21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的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6.00%。每手(面值1,000元)“11康美债”派发利息为60.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结算公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结算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本次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23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1康美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23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39,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1康美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1康美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 对“11康美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6年6月21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1康美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6年6月2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1康美债”债券。请“11康美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1康美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康美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段小霞,电话:0755-33915822,传真:0755-8627577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邮编:5180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武建新、李青蔚、陈光、舒晗,联系电话:010-59136721 020-87555888,邮政编码:51007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电话:021-68870114,传真:021-6887006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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