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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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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16-049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也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和议案7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2日(星期四)上午10: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15:00至2016年5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2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北仑保税南区曹娥江路22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方洁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176,097,454股,占公司总股份406,378,675股的43.333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76,087,654股,占公司总股份406,378,675股的43.330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800股,占公司总股份406,378,675股的0.0024%;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监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143,688股,占公司总股份406,378,675股的0.5275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133,888股,占公司总股份406,378,675股的0.5251%;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9,800股,占公司总股份406,378,675股的0.0024%;

 2、公司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097,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097,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097,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097,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7,872,028.39元,母公司净利润为40,314,518.20 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4,031,451.82元后,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6,283,066.3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34,602,343.20 元,减去2014年度已分配利润55,321,000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415,564,409.58元。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01,315,0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派送现金红利40,131,501.6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关于分配方案披露日与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差异的情况说明:

 1)分配方案披露日总股本为406,378,675股。

 2)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公司将回购注销第四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3,380,000股。

 3)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完成2015年度业绩承诺。公司拟将其2015年度应补偿股份合计1,683,659股划转至董事会专门账户进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4)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变为401,315,016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091,3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

 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137,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54%;

 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84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097,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143,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四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未达到第四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25%部分310万股和预留限制性股票25%部分28万股,合计回购注销338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总股本由406,378,675股减至402,998,675股。同时为了更好的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6,378,675元。

 修订后: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2,998,675元。

 2)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6,378,675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修订后:

 公司股份总数为402,998,675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3)删除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同时,第一百七十七条后的序号都作出相应调整。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097,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143,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梁作金律师、章佳平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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