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2日(星期四)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15:00至2016年5月12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贾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64,620,5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85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52,994,2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161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11,626,2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68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独立董事姜会林先生、孙洪波先生、朱文山先生进行述职。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9项议案,其中议案7和议案8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宣明先生在对该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由其他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属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7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38%;反对1,341,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5837%;反对1,341,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7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38%;反对1,341,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5837%;反对1,341,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7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38%;反对1,341,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5837%;反对1,341,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7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38%;反对1,341,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5837%;反对1,341,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7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38%;反对1,341,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5837%;反对1,341,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7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38%;反对1,341,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5837%;反对1,341,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产品定制协议>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宣明先生持有的52,991,454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87,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4627%;反对1,341,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3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69%;反对1,341,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宣明先生持有的52,991,454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87,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4627%;反对1,341,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3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69%;反对1,341,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7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38%;反对1,341,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5837%;反对1,341,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王晏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