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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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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16-06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崔红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杨萍女士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以部分机器设备为抵押在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申请1.58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丰产路支行申请的1.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四项议案中,第三、四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其余为普通决议议案,四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详细审议情况如下:

 1、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29,029,823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105,0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9,029,823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105,0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公司以部分机器设备为抵押在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申请1.58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9,029,823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105,0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丰产路支行申请的1.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9,029,823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105,0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晓鸣律师 田云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2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7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穿透后涉及认购主体情况的

 补充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18日、2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并公告了《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接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北京蓝巨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厦门向日葵朝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知,因认购对象内部个别持股结构调整,使其穿透后的部分认购主体发生变更。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授权,经核查相关资料,就相关情况予以补充说明。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穿透后对象信息说明

 1、北京蓝巨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中披露的认购人股权架构情况为:

 穿透后涉及认购主体为温晓东、吴洪达、杜占生共3人。

 目前情况为:

 ■

 变更后的认购对象仍为北京蓝巨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穿透后涉及认购主体为温晓东、杜占生共2人。上述股权调整未导致认购对象变化,仅为穿透后认购主体内部之间的股权架构调整,不构成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变化。

 2、厦门向日葵朝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中披露的认购人股权架构情况为:

 ■

 注:深圳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为杨永兴(7000万元)、张振华(1500万元)、罗青梅(1500万元)。

 穿透后涉及认购主体为杨永兴、张振华、罗青梅共3人。

 目前情况为:

 ■

 注:深圳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为杨永兴(7000万元)、张文生(1500万元)、罗青梅(1500万元)。

 变更后的认购对象仍为厦门向日葵朝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穿透后涉及认购主体为杨永兴、张文生、罗青梅共3人。上述股权调整未导致认购对象变化,仅为穿透后少数个别认购主体的股权架构调整,并未导致穿透后认购主体数量的增加,不构成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变化。

 二、本次信息补充后认购对象及穿透后认购主体数量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除北京蓝巨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厦门向日葵朝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穿透后认购主体信息补充外,其他穿透认购主体未发生变化。

 本次信息补充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仍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卓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恩伟业(深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以其管理的银杏盛鸿定增基金二期基金参与认购)、厦门文创汇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蓝巨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厦门向日葵朝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8家投资者;穿透后涉及认购主体数量为59人,未超过200名,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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