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4月13日,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发来的《告知函》:金志昌顺于2016年4月12日将质押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的90,199,3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9%)公司股份全部解除质押,并于当日完成股份质押解除手续。2016年4月13日,金志昌顺将持有的公司股份90,199,300股质押给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金志昌顺已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中国中投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1、2016年4月13日,金志昌顺将其持有的公司无售限流通股90,199,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879%)质押给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4月13日,购回交易日为2017年4月12日。
2、金志昌顺持有公司90,199,36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49%。截止公告日,金志昌顺累计质押的股份数量为90,199,3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99.99%,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4879%。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质押情况
本次股份质押是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志昌顺因融资需要而发生的,金志昌顺具有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违约风险,无可能引发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若本次已质押的公司股份出现预警风险时,金志昌顺会立即采取提前办理部分回购交易业务以降低质押风险,或以关联公司资产向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抵押进行增信以降低质押风险等积极措施。。
上述质押事项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