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焦点·违约风险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4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债券转股”不应冒进
王辉

 □本报记者 王辉

 

 在宏观经济低迷、产能过剩行业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去年以来信用债市场违约风险事件持续增多。从2016年年初以来的最新情况看,现阶段仍是信用债违约事件的“高发时间窗口”,并有进一步向国企领域蔓延的态势。结合监管层有关“债转股”的政策思路,有部分市场人士近期也对“债券转股”抱有积极期待。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个公平有序、规则透明的金融市场,债券市场在实施“债券转股”方面不应过于冒进,更不能让信用违约演变成恶意的“道德违约”。

 从债券发行的角度而言,债券投资人以借出资金的方式,支持发债企业的经营发展,在债券到期之后本应获得本金的偿还和合理的利息回报。但在发债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违约之后,就立刻成为弱势一方。作为债权方的债券投资人,有权以各种合理合法的方式追回借出资金。而从债券违约的处理手段来看,如果在条件尚不成熟的基础上,推广“债券转股”,乃至“一刀切”的实施,这对债券投资人显然是十分不利的。

 由于债券市场上投资人类型众多,既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中大型金融机构,也同样包括个人投资者以及代表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基金、理财等金融产品管理机构。无论是从资金来源、投资目的等方面来看,债券转股可能并不是一个适合各方都愿意接受的违约解决方案。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不对市场规则进行修订完善而实施“债券转股”,那么债务人很可能就会依仗这一“托底机制”,进而出现滥用资金、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从解决债券违约的根本途径上来说,“债券转股”的成功与否,最终仍要依靠不良债权转变为良性的股权,在成功运作之后债权人才能够顺利退出。而一旦债务人、债券发行人出现恶意违约,往往在恶意违约前就会将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变得不可收拾。

 整体而言,“债转股”的思路有助于相关债务链条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在债券市场推进“债券转股”仍需谨慎,特别是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容易助推企业道德风险。要实现政府与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最大化,充分发挥各市场主体作用才是“债券转股”的最优选择。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