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7日下午14点00分;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6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九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0,489,2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028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0,740,3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47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9,748,8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811%。
(3)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075,4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54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出售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暨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杨华先生、李再荣先生、何永星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109,748,87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2,075,42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00,489,2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2,075,42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 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00,489,2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2,075,42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