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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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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 广联达 公告编号: 2016-014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其于2013年11月25日完成授予登记并上市。

 2、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包括33名预留部分激励对象。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308,7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274%。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4月12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2年12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并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2年12月1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2年12月14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期间,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公司对于2012年12月12日披露的《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无实质性修订,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无异议。

 4、2013年1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13年1月28日,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13年1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3年1月28日为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1月28日,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2013年1月2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13年11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40万股调整为52万股,并确定2013年11月14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11月14日,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时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相关法规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授予数量调整的规定。

 9、2013年11月1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10、2014年3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此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以上股份。

 11、2014年3月25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12、2014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此次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以上股份。

 13、2014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15年3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解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锁条件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

 15、2015年3月24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解锁的议案》。

 16、2016年3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解锁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2016年3月2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解锁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1)进入第二次解锁期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至36个月止,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足第二次解锁条件,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

 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3年11月14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锁经2015年3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确认满足条件后,已在2015年4月3日完成解锁并上市流通。目前,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次解锁期。

 (2)第二次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在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该部分股票的第二次解锁相关事宜。

 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解锁事项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中设定的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关于《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33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六、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宗珍、赵吉奎就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相关事宜发表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已履行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现阶段需要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尚待由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4月12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308,7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274%。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包括33名预留部分激励对象。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张树坤因在第二个锁定期内主动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4,700股进行回购注销。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5、可能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实际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的有关情况的说明

 上述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中,高少义为公司已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间不满18个月,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仍将根据离任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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