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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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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6-032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3月28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下午在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收哥(武汉)互联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关于回收哥(武汉)互联网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关于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议,推选许开华先生、李映照先生、张旸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许开华先生为召集人,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相同;推选李映照先生、吴树阶先生、陈星题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李映照先生为召集人,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相同;推选吴树阶先生、李映照先生、张旸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吴树阶先生为召集人,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相同;推选李映照先生、吴树阶先生、王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李映照先生为召集人,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相同。

 四、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暨制定〈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增强信息收集和传递、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建立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机制,根据《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内审负责人、法律顾问、证券事务代表、子公司总经理组成。《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议,推选许开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个人简历附后。独立董事对选举公司董事长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到期,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议,聘任许开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敏女士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周波先生、周继锋先生、宋万祥先生、鲁习金先生、欧阳铭志先生、潘骅先生、张爱青先生、黄旭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宋万祥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陈斌章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欧阳铭志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相关人员的简历附后。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届满离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牟健先生、蒋振康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牟健先生、蒋振康先生离任后不在公司任职。

 七、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鉴于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韩红涛女士已经任届期满,其在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期间尽职尽责,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韩红涛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相关简历附后,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董事会秘书欧阳铭志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55-33668121

 传真:0755-33895777

 电子邮箱:ouymz@126.com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栋20层

 (2)证券事务代表韩红涛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55-33668038

 传真:0755-33895777

 电子邮箱:hanhongtao2000@126.com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栋20层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个人简历

 (1)许开华,男,汉族,1966年出生,中南大学冶金材料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南大学兼职教授,曾在中南大学从事教学、研究,曾与东京大学山本研究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受聘高级研究员),现任公司董事长、国家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副会长、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副会长、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副会长、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许开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持有公司股东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31.465%股权,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敏女士为夫妻关系,两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开华先生没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王敏,女,汉族,1959年出生,会计学大专学历。曾任安徽省马钢公司中板厂财务科长、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财务经理、深圳中物集团下属公司财务总监,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王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持有公司股东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1.2774%股权,同时,王敏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403,100股,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为许开华先生为夫妻关系,两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没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周波,男,汉族,1968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MBA研修班毕业,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宝钢集团朝阳精密带钢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工程师;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2006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周波先生持有本公司470,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4)周继锋,男,汉族,1974年出生,化学专业大学学历,化学工程师。先后在东洋油墨制造株式会社斗门东洋化工厂、香港金山工业集团深圳时晖电化有限公司,湘潭市昌盛精细化工研究所工作; 2004年2月至2012年2月,先后任公司分析与质检中心主任、研发部经理、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3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周继锋先生持有本公司40,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宋万祥,男,汉族,1964年出生,会计专业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2000年1月至2002年4月,任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中金岭南下属)财务部经理;2002年5月至2012年11月,先后任广东嘉耀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风火创意股份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宋万祥先生持有本公司25,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6)鲁习金,男,汉族,1971年出生,应用化学专业,MBA,研究生学历,获得国家高级职业经理人证书。2005年10月-2009年10月,任湖北荆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10月-2012年5月,先后任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5月-2014年10月,任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鲁习金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7)欧阳铭志,男,汉族,1976年出生,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研究生。1996年10月-2010年2月,先后在深圳市广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任经理等职务,具有十五以上年的市场营销经验。2010年3月-2014年8月,先后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中心总监;2014年9月-2015年3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4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欧阳铭志先生持有本公司592,5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欧阳铭志先生已于2015年4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了董事会秘书的后期培训,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8)潘骅,男,汉族,1978年出生,机械制造专业,本科学历。2001年8月-2009年9月,先后任无锡布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工程师,布勒设备工程(无锡)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无锡东寅拉链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9年10月-2014年10月,任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潘骅先生持有本公司6,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9)陈斌章,男,汉族,1963年出生,会计专业,会计师,1998年6月-2004年9月,先后任香港正昌(集团)公司东莞印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湖北金恒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会计师、湖北四季青景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4年10月-2014年8月,任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4年9月至今,任公司总会计师。陈斌章先生持有本公司60,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10)张爱青,男,汉族,1974年出生,本科学历,1996年9月-2002年3月,福州(台资)新代文具南京分公司销售主管;2002年4月-2003年10月,无锡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广东南海办事处经理;2003年11月-2015年2月,历任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生产副总、常务副总;2015年3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张爱青先生持有本公司6,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11)黄旭江,男,汉族,1982年出生,应用化学专业,研究生学历,2009年7月-2010年4月,任广州威尓曼药业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2010年5月-2012年4月,历任公司技术发展部研发组长、总经理秘书、武汉技术发展中心主任;2012年5月至今,任河南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旭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12)韩红涛,女,汉族,198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06年6月-2015年3月,历任公司技术发展部项目经理、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证券事务代表。韩红涛女士未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韩红涛女士已于2010年7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了董事会秘书的后期培训,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6-033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3月20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下午在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人。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公司监事黎全辉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黎全辉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监事会提议,推选黎全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与第四届监事会任期相同,黎全辉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Ο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个人简历

 黎全辉,男,1961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专业。2000年6月-2013年11月,任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2013年11月至今,任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黎全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权,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6-03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收哥

 (武汉)互联网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为了推动回收哥(武汉)互联网有限公司按照互联网创业企业的规律发展,促进创业人员从创业端开始奋斗与创业,实现创业资本的社会化与创业人才的社会化,实施公司与湖北省供销总社和武汉市供销总社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推动公司与湖北省供销总社和武汉市供销总社在废物回收领域的实质性战略合作,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孙公司回收哥(武汉)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目标公司的原股东为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方),拟引进湖北省楚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为湖北省供销总社所属,以下简称“B”方)、仙桃市合创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C”方)、仙桃市绿创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D”方)、仙桃市同创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E”方)、熊艳君(以下简称“F”方)、江苏广和慧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方)为新股东。

 2016年3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收哥(武汉)互联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目标公司增资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增资各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北省楚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苏泽文

 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1栋1单元17层

 经营范围:环境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营,环境评价、规划、决策、管理咨询,环境技术研究与开发,环境监测与检测,环境信息,教育与培训及其他与环境相关的服务,土壤(场地)污染修复。

 (2)公司名称:仙桃市合创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许铭

 公司住所:仙桃市长埫口镇318国道北(黄益村)

 合伙人信息:许铭、毛丽

 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数据处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3)公司名称:仙桃市绿创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罗维

 公司住所:仙桃市长埫口镇318国道北(黄益村)

 合伙人信息:罗维、吴光源

 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数据处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4)公司名称:仙桃市同创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白洪波

 公司住所:仙桃市长埫口镇318国道北(黄益村)

 合伙人信息:白洪波、许家光

 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数据处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5)姓名:熊艳君

 身份证号:420102********202X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934号3楼2号

 (6)公司名称:江苏广和慧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孟庆雪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公司住所:常熟市湖山路99号求真楼1号

 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所列项目及范围经营);信息服务外包,从事营销服务、数据库租赁、客户关系管理服务;电子商务软件、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企业信息化集成业务、基于3D技术、3G技术、多媒体技术应用推广、通过员工服务卡体系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各种员工福利相关的管理、策划、咨询服务以及代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会展会务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调研、品牌推广、票务代理、清洗服务,家庭清洁服务、劳务派遣;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芯片研发,IC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百货及电子器件、办公用品、服装、家用电器销售;对外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回收哥(武汉)互联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铭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5年8月12日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一期A3栋14层

 经营范围:互联网技术开发与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管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废旧金属制品、废旧生活用品的回收与批发(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对互联网项目、环保产业与高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的投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报废机动车回收;对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的投资;金属材料、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情况

 目标公司增资前的股权架构:

 ■

 目标公司增资后的股权架构:

 ■

 3、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出具了《审计报告》(勤信鄂审字【2016】第1078号),截至2016年2月29日,目标公司的总资产6,158,165.09元,净资产418,025.27元,2016年1-2月,实现营业收入1,409,607.54元,净利润-2,344,135.91元。

 四、本次增资方案的主要内容

 1、依据同致信德评报字(2016)第07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增资前目标公司的100%股权的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2249.16万元,各方一致同意,本次增资扩股前的目标公司100%股权权益价值按2000万元计并作为本次增资扩股的前提条件。据此,A方所持股权的价值为2000万元。本次增资扩股,由A、B、C、D、E、F、G七方向目标公司认缴合计11390.385万元出资,其中A方认缴1347.596万元,B方认缴2811.981万元,C方认缴5183.000万元,D方认缴725.000万元,E方认缴555.000万元,F方认缴500.000万元,G方认缴267.808万元,目标公司股权总值即增至13390.385万元。据此,并依据A的原股权价值以及A、B、C、D、E、F、G各方的认缴出资额所占增资后股权总值的比例确定本协议各方股权比例,各方股权比例即为:A方25%、B方21%、C方38.707%、D方5.414%、E方4.145%、F方3.734%、G方2%。鉴此,A、B、C、D、E、F、G各方出资中的A方1347.596万元、B方1971.981万元、C方3634.725万元、D方508.427万元、E方389.209万元、F方350.639元、G方187.808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9390.385万元,各方认缴出资中的其余部分均计入资本公积金,由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享有。

 2、上述各方认缴的全部出资均以货币方式进行出资,各方认缴出资除C方认缴出资中的1000万元外,缴付期限为2016年5月15日之前,C方认缴出资中的1000万元于本次增资扩股的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24个月内缴付。任何一方逾期缴付出资的,须按每日逾期部分的1%。向目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在增资各方已依照约定缴付出资的前提下,目标公司应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并在30日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相应的验资手续。

 3、除本次增资已披露的目标公司增资扩股前的债权债务继续由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享有和承担外,未披露的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由A方享有和承担,如由目标公司先行承担了债务的,本次增资的任何其他方及目标公司均有权向A方追偿。

 4、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如果武汉市供销社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要求出资参股目标公司,则以再次增资扩股方式,按本次增资扩股的同等条件,吸纳武汉市供销社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为目标公司股东。

 五、增资后目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会为目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职权及议事规则按公司章程执行,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依据《公司法》执行。

 2、目标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由A、B 、C方各委派二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C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目标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A、B方各委派一名,另一名由目标公司员工代表担任。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B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目标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根据经营需要,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5、目标公司的财务管理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规范执行。目标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六、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目标公司完成增资后,一方面,实现公司与湖北省供销社在废物回收领域的全面合作,公司与供销社通过股权合作共营“互联网+分类回收”项目,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典型,能更好的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利用湖北省供销社后端深度综合回收优势,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优势,突破解决城市居民废物分类回收的难题,打造城市废弃物分类回收的新型模式,实现“渠道+深度综合回收”优势的双剑合璧;另一方面,能推动目标公司更好地按照互联网创业企业的规律来创业与发展,实现创业资本的社会化与创业人才的社会化,加快走向盈利与为股东创造价值的步伐。

 2、目前,目标公司尚未实现盈利,并且在较长时间内仍处于盈利模式的探索阶段,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由全资孙公司变成公司的参股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能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

 3、本次增资根据评估价格作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6-03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美(武汉)

 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为加强对报废汽车产业及零部件再造项目的投资发展,降低公司资金成本,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及公司子公司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城矿公司”、“目标公司”或“丙方”)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发展基金”或“甲方”)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国开发展基金以人民币0.6亿元对武汉城矿公司进行增资,投资项目是武汉城矿公司报废汽车整体资源化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化基地项目,投资期限内国开发展基金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不超过1.2%,投资期限为10年。

 2016年3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签署投资合同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2015年8月25日

 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用生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国家开发银行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是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开发银行”)下属全资子公司,是国家开发银行专门成立负责专项金融债投资的基金公司。

 三、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毕铺村、马鞍村

 注册资本:人民币44,1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继锋

 经营范围:城市矿产资源产业园开发、运营与管理、物业服务、仓储服务,再生资源回收与批发(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旧物资交易咨询、中介服务,会议会展服务,铁粉及有色金属粉末、合金与压延制品、塑料原料与制品的加工、生产、销售,新型建筑装饰材料的制造与销售,金属材料、化工原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汽车零部件及机械设备销售,厂房及设备租赁,循环经济产业与环保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废弃电器电子的回收与处理(凭有效许可证在核定的期限内经营);废旧电池收集暂存,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情况

 本投资合同签署前丙方的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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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投资合同签署后丙方的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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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后的股权比例,最终以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结果为准,但乙方和丙方应确保该评估工作不晚于合同签订日期3个月内完成。

 3、主要财务数据

 武汉城矿公司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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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投资金额和期限

 (1)甲方同意,基于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以及丙方和乙方的陈述、声明、保证和各项承诺,以人民币现金0.6亿元对丙方进行增资。甲方有权在上述增资金额范围内一次性或分期缴付增资款并对应持有相应股权。各方股东资本金应按项目建设进度同比例到位。投资项目为武汉城矿公司报废汽车整体资源化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化基地项目。

 (2)甲方对丙方的投资期限为自首笔增资款缴付完成日之日起10年(以下简称“投资期限”)。在投资期限内及投资期限到期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行使投资回收选择权,并要求乙方对甲方持有的丙方股权予以回购实现甲方收回对丙方的投资本金及/或要求乙方和丙方配合甲方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丙方。

 2、增资的股权比例

 各方同意,甲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乙方和丙方同意,采用账面价值估值方法对丙方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后得出的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作为基准,计算本次增资后甲方与乙方、丙方其他股东各自应占丙方注册资本的比例。增资后的股权比例,最终以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结果为准,但乙方和丙方应确保该评估工作不晚于合同签订日期3个月内完成。

 3、缴付投资款的先决条件

 (1)丙方已经合法程序按本合同约定形式和内容修订并通过其章程;

 (2)丙方已经合法程序通过批准本次增资、批准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的决议;且丙方其他股东已出具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购权的书面确认函;

 (3)甲方和乙方已就本次增资事宜、本合同依照相关法律或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手续并获得必要的批准;就本次增资事宜,乙方和项目公司已履行相应的外部审批手续;

 (4)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完成日,乙方和丙方在本合同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陈述、保证和承诺保持真实、准确且不具误导性;

 (5)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完成日,不存在可能对丙方经营的财务状况、前景、资产或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中国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未发布、制定或执行禁止或限制进行本次增资的法律、法规、规则、命令或通知;

 (7)乙方及丙方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禁止本次增资、对本次增资有重大不利影响、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未决法律诉讼、仲裁、争议、调查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或未决事项;

 (8)中国现有法规或政策,及相关中国政府机关正在积极考虑的对该等法规或政策的解释或实施的任何变化(如有),根据甲方的合理预期,均不会对本次增资、对甲方在丙方中的其他合法权利和权益、或对丙方的财务、业务和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丙方需确定拟投资项目已获得发展改革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10)担保合同已经签订并生效。

 5、投后管理

 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完成后甲方不向丙方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是丙方最高权力机构,丙方股东会表决涉及下述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件”时,应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及以上决议通过,其他事项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及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与甲方相关内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丙方设立新的子公司;

 (3)对外举借或出借单独或合计超过丙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的负债或资产;

 (4)在丙方财产或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单独或合计超过丙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

 (5)其他可能对甲方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

 6、投资回收

 项目建设期届满后,甲方有权选择如下任一方式实现投资回收:

 (1)方式一:回购选择权

 项目建设期届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间、比例和价格回购甲方持有的丙方股权,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回购有关股权(每一次回购的股权以下称为“标的股权”)并在本条规定的回购交割日之前及时、足额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乙方在每个回购交割日前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按每次退出的标的股权的实际投资额为定价基础确定。乙方回购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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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方式二:市场化退出

 项目建设期届满后,甲方可不要求乙方回购标的股权,而通过丙方公开上市、本合同签约主体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收购、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退出方式。如果甲方拟向本合同签约主体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转让其所持的丙方股权,丙方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投资收益

 投资期限内甲方的投资收益自首笔增资款缴付完成日(含该日)开始计算。投资期限内甲方每年通过现金分红、回购溢价等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1.2%/年的投资收益率计算。甲方在每个核算期内应当取得投资收益=该核算期内甲方实缴出资额余额×投资收益率×该核算期的实际投资天数/360。在每个核算期内甲方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核算期的投资收益+以前核算期内应得未得的投资收益。

 8、履约保障

 各方一致同意,为保障乙方、丙方对甲方投资收益、回购本金的支付义务,乙方、丙方应提供如下担保方式或保障措施:以丙方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编号为武新国用2014年第转001号)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国开发展基金对武汉城矿公司报废汽车整体资源化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化基地项目投资,有利于公司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资金成本、拓展融资渠道,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同时能进一步推动公司发展报废汽车综合利用到汽车零部件再造的完整产业链,实施技术、资本与资源的大联合,推动公司报废汽车产业链的整体技术水平、产业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完全接轨,提升公司报废汽车产业链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六、其他

 本协议投资合同后,后期经营过程中仍不能排除因政策、经营环境、市场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经营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相关的进展状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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