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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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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L32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3月30日上午9:00

 召开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 122 号益田花园酒店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49,595,5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13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49,593,0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2,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2,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2,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名徐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49,595,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5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

 2、提名李国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49,595,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5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

 3、提名韩传模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49,595,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5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

 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王天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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