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3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嘉定喜来登酒店3楼董事会厅(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嘉唐公路66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靳坤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理由;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徐鸿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靳晓堂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2016年度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5%以下中小股东参与投票(按相关要求剔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数据)。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中获得77,577,640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超过2/3。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思静、沈超峰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