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修改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3月1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30日(星期三)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16年3月29 日-2016年3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15:00至2016年3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华春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晋江市安海第二工业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总数45,091,24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8.60%。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85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85%。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36,2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五、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088,049股,反对3,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838,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4)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087,549股,反对3,200股,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838,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087,549股,反对3,200股,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838,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4、审议《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087,549股,反对3,200股,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838,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七、备查文件:
1、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