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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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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4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对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正式文件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5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对个别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3月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25日14时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6年3月24日(星期四)-2016年3月25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15:00-2016年3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焦耀中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洪旭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5,820,2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1265%。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5,807,5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124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8%。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25,820,2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承诺》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25,820,2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公司关于利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25,820,2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赞成股份25,240,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 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洪旭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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