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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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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8 证券简称:兖州煤业 公告编号:2016-015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或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或第三人

 ● 涉案金额:合计约5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约1.28%。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相关涉诉案件尚未

 审结,尚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民生银行”)诉兖州煤业系列票据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5月至8月,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公司”)先后收到民生银行四份起诉状,民生银行以票据纠纷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

 1.2015年5月5日,民生银行以公司违反票据贴现协议为由,将兖州煤业、山东东大能源有限公司、新泰市韩庄经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王占东及弓兆静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兖州煤业承担5000万元清偿责任,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月1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按照票据贴现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2015年5月5日,民生银行以公司违反票据贴现协议为由,将兖州煤业、山东东大能源有限公司、新泰市韩庄经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王占东及弓兆静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兖州煤业承担4999.98万元清偿责任,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月1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按照票据贴现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4999.98万元及相应利息。

 3.2015年7月13日,民生银行以公司违反票据贴现协议为由,将兖州煤业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兖州煤业承担约2943.9万元清偿责任;2016年1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按照票据贴现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2943.9万元及相应利息。

 4.2015年6月24日,民生银行以公司违反票据贴现协议为由,将兖州煤业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兖州煤业承担2000万元汇票本金清偿责任;目前该案正在履行一审审理程序,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认为由于民生银行已对相关票据办理转贴现,并通过转贴现收取了转贴现的款项,各方签订的票据贴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基于协议的权利义务已经终结,民生银行已无权依据协议起诉兖州煤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依据不足。基于以上事实,公司已于2016年2月依法就上述一审判决案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相关案件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以上案件尚未审结,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山东恒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恒丰公司”)系列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行(“农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5年7月14日,农业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恒丰公司、柴涛、杨彭、山东济宁正兴物资有限公司、厦门佳纳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中垠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中垠物流”)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恒丰公司偿还银行承兑汇票本金3143.98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恒丰公司将其对中垠物流的应收账款6116.96万元向原告做了质押,原告要求中垠物流在应付账款范围内履行付款义务。

 2.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5年9月11日,威商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恒丰公司、厦门佳纳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谷能源有限公司、南京中煤太谷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宁煤工贸有限公司、济宁建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自然人柴涛及狄艳芳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恒丰公司支付9911.90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10月9日,威商银行申请追加兖州煤业为被告,因恒丰公司将其对兖州煤业的应收账款10342万元向原告做了质押,原告要求公司在应付账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东城支行(“建设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5年11月3日,建设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恒丰公司、兖州煤业、厦门佳纳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顺能源有限公司、济宁宁煤工贸有限公司、自然人柴涛及狄艳芳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恒丰公司偿还金融借款5966.9万元,因恒丰公司将其对兖州煤业的应收账款7913.12万元向原告做了质押,原告要求公司在应付账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4.中汇信通商业保理公司(“中汇信通”)保理合同纠纷案

 2015年11月26日,中信汇通以保理合同纠纷为由,将恒丰公司及自然人柴涛、狄艳芳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要求恒丰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款、费用及利息15997.7万元,自然人柴涛、狄艳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兖州煤业为第三人;2016年1月25日,中汇信通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因恒丰公司将其在兖州煤业的应收账款14500万元转让给中汇信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应收账款及利息的给付义务。

 经公司调查核实,兖州煤业及中垠物流未向上述四家金融机构办理过任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恒丰公司涉嫌以虚构享有兖州煤业及中垠物流应收账款的事实,伪造兖州煤业、中垠物流印章及经办人员签字,在金融机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兖州煤业已向案件审理法院提交了印章真伪鉴定和人员笔迹鉴定申请,相关鉴定工作正在进行中。鉴于恒丰公司存在涉嫌刑事违法行为,兖州煤业在积极应诉的同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诉讼判决情况

 以上案件正在一审审理程序中,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以上案件尚未审结,尚无法判断以上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29日,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济铁运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兖州煤业诉至济南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兖州煤业偿还货款1994.98万元。济铁运贸诉称,依据原告与江苏大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大成”)、兖州煤业的三方协议,由于江苏大成未将价值1994.98万元货物交付原告,兖州煤业应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向其偿还货款1994.98万元。

 经公司调查核实,公司未与济铁运贸签署过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且在济铁运贸出具的相关买卖合同所载签署日后,公司也未与济铁运贸发生过相关业务及资金往来。公司对济铁运贸起诉的事由存有异议,目前正积极制定诉讼应对方案,全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正在一审审理程序中,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审结,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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