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512号文核准了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由于本次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且首期债券于2016年发行,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本期债券名称确定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简称为“16宝安01”。
本次债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原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更名后的公司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前述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之受托管理协议》、《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