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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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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16-009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3月9日-2016年3月10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9日15:00至2016年3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泰安市樱桃园山庄(山东省泰安市环山路中段259号)。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胡成钢先生(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61,442,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8.697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61,169,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8.665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7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17%。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郭芳晋律师、郭恩颖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 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吴永钢先生、谭泽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选举黄建岭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简历详见2016年2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其中,子议案情况如下:

 1.1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选举吴永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61,226,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99.86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1,13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84.0373%。

 表决结果:吴永钢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1.2 选举谭泽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61,226,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99.86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1,138,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84.0371%。

 表决结果:谭泽平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2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黄建岭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61,226,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99.86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1,138,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84.0372%。

 表决结果:黄建岭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芳晋律师 郭恩颖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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