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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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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识别风险创新监管

 “首先应注重防范系统性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控的覆盖点,全国政协常委、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表示,从监管角度看,互联网金融一方面是属于在线经营,技术上监管难度相当大;另一方面在规范经营上,相当程度上需要依靠自律,这就涉及防范道德风险的问题。互联网的运用使金融业态更加活跃,风险的传导性更迅速。不仅监管措施要跟上,更重要的是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这一底线。

 陈雨露透露,今年将开展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秉持公平竞争、穿透式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等原则,识别风险点。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副总经理谢卫对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提出了四项建议:一是发展以服务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为目标的互联网金融。二是规范那些游离在灰色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三是取缔涉嫌非法集资、庞氏骗局等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四是严格限制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减少潜在风险产生。

 风险防控将同时考验监管创新能力和效率。李克穆认为,互联网金融效率高,但同时效率与风险也趋正比,这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一个新挑战,对监管机构来说显然也是新挑战。

 “监管机制需要更强化技术环节,提升信息化协同。而对于来自互联网的风险,如果事先缺乏防风险的预案,那么风险可能就是不可逆的。如果不断推进监管创新,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防风险的预案和体系,风险就是可控的,可以防范。”李克穆表示。

 对改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全国政协委员巩富文建议:一是完善管控体制,可考虑在中央层面整合各部门管控职能。二是改进管控方法。要明确互联网金融进入的门槛和标准,提高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同时实行分类管控,尤其是对于缺乏大数据支持的P2P平台,重点防止出现非法集资、流动性不足、违规经营等隐患,允许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降低信用风险。三是优化管控模式。四是加强安全防范。首先确保国家金融体系安全,其次要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金融监管是一把‘双刃剑’,监管过松容易产生金融风险,监管过严则会扼杀金融创新。一个制度完备的功能监管体系不但能够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还会一定程度上激励金融创新。”谢卫强调,互联网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政策监管上要强调发展和做好规范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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