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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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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02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年2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21日下午15:00至2016年2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兆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数1,164,874,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37%(其中外资股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1,199,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数1,163,286,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33%;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数114,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数1,58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1,08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逐项审议了议案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议案3、《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的议案》;

 议案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议案6、《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议案7、《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议案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1、2、3、5、8为特别表议的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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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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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发友、霍雨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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