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2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广场长城假日酒店长城楼二楼文华厅(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 585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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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勇健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汤爱娣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聘用201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梅林”)拟聘用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海梅林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报酬为21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报酬为160万元,内控报告审计报酬为50万元。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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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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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聘用201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提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铭、龚嘉驰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 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