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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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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2中财债”票面利率不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57 证券简称:中科金财 编号:2016-008

 债券简称:12中财债 债券代码:112169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2中财债”票面利率不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6.70%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后2年的票面利率,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6.70%。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回售价格:100.00元/张

 4、回售登记期: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2月24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年4月5日

 6、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中财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中财债”的收盘净价为100.499元/张,略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7、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期间利息。

 一、“12中财债”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中财债(债券代码:112169)。

 3、发行规模: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本金总额为2.4亿元人民币。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

 6、债券年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6.70%,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决定是否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

 7、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利息和本金于本次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个付息日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3年4月3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4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4月3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2018年4月3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6年4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则第4年、第5年两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上调后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限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3、债券担保:中关村担保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中科金财发行本次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5月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双边挂牌交易。

 15、债券信用等级: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2014年度跟踪信用评级报告,本期债券2014年度跟踪评级结果维持AA,公司长期信用等级维持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16、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二)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6.7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6.7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即2016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3日)固定不变。

 二、“12中财债”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中财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中财债”的收盘价为100.499元/张,略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2月24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合计人民币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购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的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2中财债”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年4月5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年4月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的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6.70%。每手“12中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7.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3.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0.3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烨东

 联系人:贺岩、李燕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10层

 电话:010-62309608

 传真:010-62309595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高伟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恒奥中心D座5层

 电话:0755-33975866

 传真:0755-33975866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赖达伦

 电话:0755-21899325

 传真:0755-21899000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657 证券简称:中科金财 编号:2016-009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36号)核准,截至2016年1月28日,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597,58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47.19元,发行人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971,999,988.9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4,763,606.15元,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7,236,382.81元。上述资金的到账情况已于2016年1月28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2016]21003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公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互联网金融云中心、增资安粮期货、智能银行研发中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公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03243900009229955,截至2016年1月28日,专户余额为959,499,988.9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互联网金融云中心、增资安粮期货、智能银行研发中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新炎、李艳梅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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