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16年1月23日披露了公司股东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产”)所持公司A股股份179,492,000股及孳息因股权转让纠纷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冻结的信息,但海航资产收到的相关材料中并没有相关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19)。
2016年2月18日,公司接到股东海航资产通知,海航资产收到上海一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沪0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于2014年1月15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并于当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但是被申请人在调解书确定履行期间即将到期的情况下,转移股份,逃避履行,故申请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1亿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亿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航资产持有的公司股份仍处于冻结状态。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